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時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鴻章
- 被告
-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瀚中
- 被告
-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