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上訴人
即原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