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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宏璋

上訴人
旭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晴
被上訴人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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