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林來添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
- 聲請人
- 林欣靜
- 聲請人
- 林誼宣
- 聲請人
- 林采瑄
- 聲請人
- 前列六人共 同訴 訟
- 代理人
- 楊佳政律師
- 相對人
- 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良
- 相對人
- 王東南即東揚工程行
- 林采渝 住○○市○○區○○路○段00巷00
- 號0樓
- 林育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 弄0號
林金祥 住○○市○○區鄰○○路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父親林來添受雇於相對人東揚工程行,於111年12月16日於工地工作時,因相對人東揚工程行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母索供鉤掛安全帶,致其行走時踩到油漬,從高度2.55公尺處墜落受有脊椎斷裂傷勢,聲請人無資力,業經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之情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來添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由本院以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