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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宋泓璟

  • 原告
    江宏城
  • 被告
    新北市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江宏城 相 對 人 新北市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久未運作,於民國112年2月16日經第11屆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新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附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22日勞組字第1120314366號函、相對人112年度會員名冊、112年2月16日第11 屆第2次會員大會議議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相對人資產 負債表(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3日第10屆第1次理監 事會會議記錄、112年2月21日、22日、23日報紙公告等件為憑,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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