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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許凱森(原名:許錦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0×51元=3,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
    6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
    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提出所有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
    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
    敘明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
    生前二年即自110年5月1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各項收入情形、
    收入總額,即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之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收入總額,
    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
    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
    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收入之相關文件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
    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各項支出情形、
    支出總額,即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及總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
    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
    伙食費6,000元、服裝支出300元、租金支出(含水電費)6,
    000元、生活雜支600元、交通費1,500元、工會及勞健保費2
    ,601元、手機及通訊與網路費500元等項,共計17,501元,
    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
    收入之相關文件等。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5月10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5月1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每月遭強制執行
      扣薪之金額。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凱森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每買
      必贏運動彩券行(統一編號:00000000)於聲請清算前1
      日即112年5月9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並就每月平均營業額為詳細之說明。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
      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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