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陳俊國
代理人
陳豪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 年5 月16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86,818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54歲(58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1年工作職涯
    ,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
    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前
    2 年收入計761,591 元,聲請前2 年支出總額862,752 元云
    云,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個人生活開銷及扶
    養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每月生活開銷?是否有短報
    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任職於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陳報聲請
    人每月可得收入數額,及自11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日止,每
    月薪資所得之轉帳紀錄或薪資單;另請陳報111 年6 月7 日
    之後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玉山銀行帳戶內,111 年10日11日以沈瑛名義
    匯款存入之22,390元為薪水之原因?聲請人何時受僱於沈瑛
    ?工作內容為何?   
六、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費150 元」、「瓦斯費
    360 元」、「電信費用588 元」、「醫療費用1,000 元」、
    「交通費用650 元」、「雜支1,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
    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陳○○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
    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扶養陳○○鳳,每月須支出扶養費10,0
    00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
    之必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
    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三重區租屋,何以臺北市會發放租金
    補助4,000 元給聲請人?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有身心障礙
    補助3,772 元、租金補助4,000 元之轉帳紀錄。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