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李冠勳
非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3人(扣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調
解程序時陳報因並非債權銀行,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495號卷第44頁,故餘3人),加計民間債權人偉力達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外,有無其他
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
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借
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4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
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
明。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
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
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
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將所有證券
帳戶名稱,於書狀中一併向本院陳明。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
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
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
,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
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
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解約金數額請
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倘若漏未陳報解約金數額,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1. 2. 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
12年6月1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
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應提出任職於宇新成食堂自110年6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止之薪資明細(應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及領取該薪資之帳
戶自110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完整交易明細。
★應提出任職於宇本禾食堂自110年6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止之薪資明細(應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
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及領取該薪資之帳
戶自110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完整交易明細。
★應提出任職於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1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明細(應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
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及領
取該薪資之帳戶自110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完整交易明
細。
★應提出任職於響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1月1日起至
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應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
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及該薪
轉帳戶自110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完整交易明細。
★縱為打零工薪資領現,務請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如拓亞公司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
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
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
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