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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黃莆騰
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3人×51元×10份=1,53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房屋?如是,房屋所有權人
    為何人、同住之人?如否,原因為何、聲請人居住於何地、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同住之人?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負責職務?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
    獎金及其他獎金之金額),併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不得僅提供薪資切結書)。
六、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
    人領有弘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又依聲請人勞
    工保險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任職於翔臣
    工業有限公司,為何未列入聲請人財產及收入資料清單內?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子女每月扶養費
    用總金額?聲請人子女之母每月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併
    提出聲請人子女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到院。另聲請人長子已成年,
    是否有工作收入?有無與聲請人同住?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5年
    所有之金融機構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
    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依上開事項陳報「
    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除計算每月收入及支出外,
    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及支出總金額)。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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