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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王瑞龍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相對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王瑞龍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債務人有前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所提出更生方案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認可,債務人自民國105年3月起每個月繳納新臺幣(下同)12,100元,債務人按時履行近三年時,卻於108年2月19日債務人發生嚴重意外傷及腦部,腦溢血開刀致留下嚴重後遺症雙腳癱瘓、昏眩、疲倦、無法集中注意力、癲癇等,至今仍需門診治療、復健,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曾向鈞院聲請裁定延長期限。現延長期限已屆滿,債務人身體康復顯屬困難,其唯一法定扶養人生母王崔寶珠已屆齡75歲,並長期與債務人相處不睦,意外發生時即無照顧意願,曾提供少許金援,目前已無資力在金援債務人,債務人於111年4月起由社會局介入安置收容,以免除安養中心費用,且現無任何金錢資助或補助,故債務人現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調取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6 號、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卷查證屬實。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 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清償12,1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

㈡聲請人主張於108年2月月19日債務人發生嚴重意外傷及腦部,術後導致癱瘓等情,目前債務人經社會局安置於安養中心,債務人迄今仍無法工作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112年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新北市社會局111年6月24日、112年1月17日函文、聲請人郵局歷史交易明細影本為證(見本件卷第31至46頁、第53頁)。另參酌債務人於108年度並無所得收入,有債務人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足見債務人主張其因無收入部分,足堪採信。

㈢綜上,債務人每月僅有社會局核發之安置費用34,000元並無收入支應個人生活費用,更遑論履行每月12,100元之更生方案,故堪認債務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

四、債務人既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本件債務人業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並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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