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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乃瑩

聲請人
陳沛彤(原名:陳柔云、陳玉珍、陳文珍)
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2+1)×51×10=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00號2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
    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
    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
    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
    國110年10月23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即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2日止,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真好味小吃店?有無其他兼職收
    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0
    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2日止期間之支出情形,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10月23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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