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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林俊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姍姍蔡政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俊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黃裕銘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林俊良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又其立法理由載明:為鼓勵債務人努 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鈞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裁定不免責後,已陸續以購買中華郵政匯票及匯款方式清償各債權人債權,現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之要件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99年3月11日以98年度消債聲 字第6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有上開不免責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1頁)。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99年3月11日經本院裁定不免責裁定後,確有 繼續清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百分之20以上等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郵政匯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銀行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112年6月7日、112年6月13日函及清償證明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償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3-87、115、135頁),且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自99年3月11日裁定不免責起繼續清償債 務之金額如附表所示,有該債權人之書狀及電話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123、127、131、137、141-143、147-149、177、187、197-198、203-205、211、223、227-229 頁,含外放尚未編頁碼部分),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規定之清償成數。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詳如附表)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清算程序債權金額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計得之最低受償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受償金額 備註 1 台北富邦銀行 319,943元 63,989元 63,999元 原日盛銀行債權 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主張已全部清償 3 國泰世華銀行 324,690元 64,938元 64,948元 4 遠東銀行 249,583元 130,455元 130,465元 包含友邦國際信用卡債權 402,693元 5 元大銀行 502,298元 100,460元 111,150元 6 台新銀行 債權人主張已全部清償 7 安泰銀行 56,390元 11,278元 11,288元 8 中國信託銀行 1,162,637元 232,527元 232,537元 9 永豐銀行 129,008元 25,802元 25,812元 10 星展銀行 269,842元 53,968元 58,900元 原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荷蘭銀行債權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7,909元 59,582元 150,600元 總計 3,714,993元 849,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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