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黃國良
- 上訴人
-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苗怡凡律師
- 複代理人
- 項慶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區麗琴(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區明清(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區麗華(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區麗珠(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提出民國113年5月1日至114年5月11日止之恩樺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繕本逕送上訴人。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