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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黃國良
上訴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複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區麗琴(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區明清(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區麗華(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區麗珠(即被上訴人區明權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提出民國113年5月1日至114年5月11日止之恩樺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繕本逕送上訴人。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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