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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賴彥魁徐玉玲王士珮

上訴人
林念慈
被上訴人
長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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