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 上 訴 人
- 楊施桂枝
- 楊益義
- 楊復長
- 楊美玲
- 楊仕宏
- 上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姿璉律師
- 被 上訴 人
-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群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複 代理 人
- 林俊杰律師
- 參 加 人
- 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晏弘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洪瑋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3行關於「駁回參加」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訴訟」。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4行關於「第77條之19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