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若美楊雅萍宋泓璟

再抗告人
林桂紅
相對人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此為必要之程式。又未依第466條之1第1及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所明文規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再抗告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再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處,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惟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