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
- 再抗告人
- 林桂紅 住○○市○○區○道路0段00號
- 相對人
-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家瑞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