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若美楊雅萍宋泓璟

再抗告人
林桂紅 住○○市○○區○道路0段00號
相對人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家瑞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