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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余慶林
原告
余黃雅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複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被告
劉祐銓(原名劉成銘)
被告
唐榮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崧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二被告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 三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被告
鄭宇辰
訴訟代理人
陳麗霞
被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訴訟代理人
上 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告
鄭萬吉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告
一泰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賓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二被告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 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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