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 抗告人
- 周振冬
- 代理人
- 葉慶元律師
- 代理人
- 謝時峰律師
- 代理人
- 吳晟瑋律師
- 相對人
- 周振村
- 相對人
-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夙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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