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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珍環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堯彬
訴訟代理人
廖瑞銓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同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已行2次言詞辯論期日,因本院曉諭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回去詢問聲請人是否願意和解,惟該期日之筆錄僅記載要旨,並未全數將兩造及本院之諭示記載於筆錄上,而且聲請人亦未到庭,故聲請人希冀能取得該期日之法庭錄音,以充分了解本院之曉諭,再與被告討論具體和解方案,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同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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