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良
- 被告
-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朝杰
- 被告
-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47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