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宇銘
- 當事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長諄貨櫃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寬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長諄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4,2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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