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集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譽竣
- 被告
- 林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0,056元及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50,056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