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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段嘉惠
原告
林志慶
被告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35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依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參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358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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