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
- 原告
- 段嘉惠
- 原告
- 林志慶
- 被告
-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增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35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依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參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7358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