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9號
- 原告
-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梅櫻
- 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 被告
-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函詢原告陳報其存放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內安定器、電子零件、機板等機械設備之折舊方式,並請求說明折舊後之數額,原告已表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500 元,有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