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4號
- 原告
-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中央公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991元(伍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伍仟參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