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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 當事人
    吳佳臻蔡佩容黃培欣黃志杰蒲怡君林丞偉林佑珊王瓊慧楊舒涵林秀謙宋依柔簡盛豐王振宇陳昭憓黃雅萍楊藝韻張伊雯陳瑞琦廖婉育溫千慧顏志宏陳敬達黃鈺嵐柳旻廷詹千慧黃思雅利舟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吳佳臻 蔡佩容 黃培欣 黃志杰 蒲怡君 林丞偉 林佑珊 王瓊慧 楊舒涵 林秀謙 宋依柔 簡盛豐 王振宇 陳昭憓 黃雅萍 楊藝韻 張伊雯 陳瑞琦 廖婉育 溫千慧 顏志宏 陳敬達 黃鈺嵐 柳旻廷 詹千慧 黃思雅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世橋 被 告 利舟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佳臻 486,325元 5,290元 2 蔡佩容 279,300元 2,980元 3 黃培欣 197,225元 2,100元 4 黃志杰 211,925元 2,320元 5 蒲怡君 306,985元 3,310元 6 林丞偉、林佑珊 305,025元 3,310元 7 王瓊慧 333,200元 3,640元 8 楊舒涵 314,825元 3,420元 9 林秀謙 338,100元 3,640元 10 宋依柔 348,635元 3,750元 11 簡盛豐 323,400元 3,530元 12 王振宇、陳昭憓 278,198元 2,980元 13 黃雅萍、楊藝韻 215,600元 2,320元 14 張伊雯 222,950元 2,430元 15 陳瑞琦 232,750元 2,540元 16 廖婉育 236,670元 2,540元 17 溫千慧 384,650元 4,190元 18 顏志宏 285,425元 3,090元 19 陳敬達 297,675元 3,200元 20 黃鈺嵐 392,000元 4,300元 21 柳旻廷、詹千慧 387,100元 4,190元 22 黃思雅 368,725元 3,970元 總額 6,746,688元 7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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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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