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吳東穎
- 當事人吳佳臻、蔡佩容、黃培欣、黃志杰、蒲怡君、林丞偉、林佑珊、王瓊慧、楊舒涵、林秀謙、宋依柔、簡盛豐、王振宇、陳昭憓、黃雅萍、楊藝韻、張伊雯、陳瑞琦、廖婉育、溫千慧、顏志宏、陳敬達、黃鈺嵐、柳旻廷、詹千慧、黃思雅、利舟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吳佳臻 蔡佩容 黃培欣 黃志杰 蒲怡君 林丞偉 林佑珊 王瓊慧 楊舒涵 林秀謙 宋依柔 簡盛豐 王振宇 陳昭憓 黃雅萍 楊藝韻 張伊雯 陳瑞琦 廖婉育 溫千慧 顏志宏 陳敬達 黃鈺嵐 柳旻廷 詹千慧 黃思雅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世橋 被 告 利舟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佳臻 486,325元 5,290元 2 蔡佩容 279,300元 2,980元 3 黃培欣 197,225元 2,100元 4 黃志杰 211,925元 2,320元 5 蒲怡君 306,985元 3,310元 6 林丞偉、林佑珊 305,025元 3,310元 7 王瓊慧 333,200元 3,640元 8 楊舒涵 314,825元 3,420元 9 林秀謙 338,100元 3,640元 10 宋依柔 348,635元 3,750元 11 簡盛豐 323,400元 3,530元 12 王振宇、陳昭憓 278,198元 2,980元 13 黃雅萍、楊藝韻 215,600元 2,320元 14 張伊雯 222,950元 2,430元 15 陳瑞琦 232,750元 2,540元 16 廖婉育 236,670元 2,540元 17 溫千慧 384,650元 4,190元 18 顏志宏 285,425元 3,090元 19 陳敬達 297,675元 3,200元 20 黃鈺嵐 392,000元 4,300元 21 柳旻廷、詹千慧 387,100元 4,190元 22 黃思雅 368,725元 3,970元 總額 6,746,688元 73,04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