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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至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被告
陳嘉泯

陳真平即嘉得塑膠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5,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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