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傅紫玲
- 當事人大錠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大錠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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