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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中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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