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1號
- 原告
- 中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順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7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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