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1號
- 原告
-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國
- 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品興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336,738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192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2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55,0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