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3號
- 原告
-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建國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78,515元及美金1,797,725.81元,依原告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為32.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01,940,558元(計算式:新臺幣43,478,515元+美金1,797,725.81元×3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7,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