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陳幽蘭
- 當事人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78,515元及美金1,797,725.81元,依原告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為32.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01,940,558元(計算式:新臺幣43,478,515元+美金1,797,725.81元×32.5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7,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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