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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78,515元及美金1,797,725.81元,依原告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為32.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01,940,558元(計算式:新臺幣43,478,515元+美金1,797,725.81元×3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7,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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