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5號
- 原 告
- 鑫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鎮平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7,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7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