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9號
- 原告
- 雋永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9,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8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9,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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