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陳幽蘭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彩昱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被 告 彩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78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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