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林雨萱、蘇民傑
- 原告上邑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上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萱 被 告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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