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 原告
- 菁英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道
- 訴訟代理人
-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森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萬9,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森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萬9,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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