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
- 原告
- 陞宸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官嘉盛
- 被告
- 王世揚
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
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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