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趙悅伶
- 當事人兆亞企業社即林彥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4號 原 告 兆亞企業社即林彥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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