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 原告
- 吳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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