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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陳美華 指定送達址:臺北北門○○○000○○
原告
被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8,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5,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4,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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