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黃若美、黃信樺、王玲櫻
- 當事人陳美華、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美華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北門○○○000○○○ 被 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3萬0,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萬1,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萬1,052元。茲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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