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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若美黃信樺王玲櫻

原告
陳美華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北門○○○000○
原告
○○
被告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3萬0,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萬1,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萬1,052元。茲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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