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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Drop In, Inc.
法定代理人
Louis Ziskin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品皇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㈠請求被告藏品皇企業有限公司及許曉玲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下同)1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9,280元【計算式:美金16,000元×31.83(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2年11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509,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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