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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竣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府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彥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支付命令案件),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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