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張時銘
- 原告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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