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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邱冠霖、曾靜琳

  • 原告
    鼎上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鼎上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霖 被 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柒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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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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