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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2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趙悅伶

聲請人
張宏榖即匯築室內裝修工程企業社即匯築工程企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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