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林清江、吳滄敏
- 原告佳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