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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連士綱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於扣抵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補繳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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