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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7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被告
蘇泰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1344/100000及其上同區段2678建號建物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本息。其中先位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1,800萬元(參照

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記載系爭房地交易總價為

1,800萬元,見本院卷第43頁),且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

,800萬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0,40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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