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郁翰
- 被告
- 蘇泰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1344/100000及其上同區段2678建號建物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本息。其中先位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1,800萬元(參照
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記載系爭房地交易總價為
1,800萬元,見本院卷第43頁),且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
,800萬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