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澄揚工作室即林揚庭
- 被告
- 眾邦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1,686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